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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如火如荼,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政治獻金捐贈,依法可享有列舉扣除的租稅優惠,但「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綜所稅申報總額的20%,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
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也規定,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未具選舉權人捐贈的政治獻金,因此,未滿20歲的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但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之情事者、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等個人的捐贈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政治獻金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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